达特茅斯学院 - Dartmouth College,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是八所常春藤联盟(Ivy League School)名校之一,也是建校早于美国建国的九所殖民地学院(Colonial Colleges)之一。达特茅斯学院自建校以来秉承学术诚信的原则,要求在校的每一位师生都要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学术诚信环境。任何学生或教师参与或帮助他人的学术不诚信的行为,都会被学校严肃处罚

达特茅斯学院以学术荣誉为原则,学生若提交非自己完成的作品,或有其他学术不诚实行为,违反了学院的校规,将受到纪律处分,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停学或开除

以下是学校列举的一些

常见违规违纪行为

1. 考试(Examinations):学生在考试或测验期间为他人提供或接受他人的帮助

2. 剽窃(Plagiarism):任何形式的剽窃都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剽窃指的是学生提交或展示不是自己的作品,同时也没有注明来源。在论文中,如果学生从外部来源获得信息或想法,则必须引用该来源。另一个要遵循的规则是,任何直接引用都必须放在引号中,或者以其他方式指明。同时从外部来源获取的计算机代码应在源文件的注释中引用。

3. 在不止一门课中使用相同的作品(Use of the same work in more than one course):未经课程教授事先批准,在多门课程中提交相同的作业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是不让学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同一工作成果多次获得学分。该规则并非不让学生重复使用一个想法或学习体系,而是限制在作业或者报告中使用完全相同的内容。因此,未经课程教授许可,同一篇论文、计算机程序、研究项目或成果或其他学术作品不得在多门课程中提交(无论是以相同的形式还是重写的形式)。

4. 未经授权的协作(Unauthorized Collaboration):是否可以在课程作业中(实验室、报告、论文、家庭作业、带回家的测试或其他学分学术作业)合作取决于每门课自己的要求。例如,有的课可能会鼓励学生合作完成实验室工作,但要求他们独立撰写实验室报告。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学生应该假定不允许在学术工作上进行合作,提交合作工作将违反学术诚信原则,除非教师特别授权合作。学生也不应假定一个班级的授权适用于其他课程,即使是同一学科领域的班级。学生应提前与教师讨论确认是否允许合作。

当老师怀疑学生

可能出现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后

1. 教师会与学生讨论涉嫌违规的行为,以确定双方之间有没有发生误解

2. 教师可能咨询同事或部门/项目主席,来确定他/她的怀疑是否有效

3. 如果最后教师确认怀疑是合理的,将会立即将此事提交给标准委员会COS (本科学生)或Guarini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生),并通知部门/项目主席。在任何情况下,当教师怀疑学生出现学术诚信违纪行为时,都不应尝试自己独立解决,或者私下解决。

当办公室接收到提交的材料并审查后,会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判断,即“如果这些信息属实,学生是否算是违反了学术诚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办公室会将提供的材料与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并联系违纪的学生,解释具体被举报的原因以及整个调查流程。在适当的时候,办公室还将通知举报的教师接下来的程序,以及是否需要他们需要出席听证会。

听证会后,举报的教师或者部门将被告知结果。在此过程中,学生的课程成绩可能会被HOLD。如果情况允许的话,在这一切过程结束后,教师可以输入成绩。

处理本科指控的COS和处理研究生指控的Guarini研究生院听证会具体流程略有不同,以研究生学院处理流程为例:

1. 办公室首先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关于指控的内容,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简明陈述。此时,办公室将询问学生是否愿意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就这些指控向研究生院院长(Guarini School of Graduate and Advanced Studies)作出回应。

2. 学校会给学生留有合理的时间来回应指控通知。

3. 学生可以选择承认所陈述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院长将决定适当的处分。如果学生不承认所陈述的指控,院长将与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审查案件

4. 该委员会将由三名研究生教师、院长和助理院长组成,与该问题相关的背景证据可能会在听证会之前提供给委员会。

5. 学生可以从达特茅斯学院现任教职员工或学生中选择一名顾问,在纪律听证会上协助辩护。顾问的作用是帮助学生审查和理解与听证会相关的程序,并帮助学生获得有关听证会问题的答案。很多学生通常会要求他们院系的一名教职员工或熟悉纪律制度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顾问。虽然顾问可能会适当地帮助学生预测听证会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提供有关学生书面或口头陈述事实的有效性的反馈,但顾问的工作方式与律师在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

6. 学生可以选择举行非公开形式的听证会或公开听证会,但院长可以限制公开听证会的人数,并且如果发生骚乱,可以命令听证会私下进行。如果根据院长的判断,需要保护隐私,院长可以在被指控学生反对的情况下结束听证会。

7. 学生可以拒绝在听证会上作任何陈述。这种拒绝不应被视为对学生不利的证据。

8. 学生有权听取和询问任何证人,并检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其他证据。学生有权代表自己作证并出示证据和证人。

9. 院长的决定应基于事实并仅基于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

10. 正式的证据规则不适用:院长可能认为任何证词或证据过度重复或无关紧要,或者被认为是不正当获得的。

11. 院长的决定将在合理时间内(听证会后不超过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12. 如果纪律听证会的结果暂时或永久成为学生记录的一部分,会向有关学生发出通知。

13. 学生在基于以下一种或两种情况才可能可以要求申诉:

- 出现对学生案件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序错误

- 事后出现了新的信息,且该信息如果当时在听证会时可用,可能会影响关于责任认定或制裁的结果(如果学生在听证会上无法合理获得该信息)

研究学院院长可自行决定是否满足这些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必须合理详细地说明需要申诉的理由,同时必须附上学生希望在其请求中考虑的任何材料。学生必须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七 (7) 天内将请求连同所有随附材料提交给研究学院。

14. 院长的决定可能会告知给授权的学院人员、被指控的学生,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被指控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和受害者/投诉人透露。如果结果会影响国际学生的签证状态,该情况将会由相应注册处通知达特茅斯国际办公室,学生必须遵守联邦移民身份发生的任何变化。

15. 如果根据院长的判断,此类披露将符合社区的最大利益,审理案件的院长可以选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公开所达成的决定。如果情况合适,那么相关学生将受到匿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