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nell University 康奈尔大学 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位于美国纽约州伊萨卡,是一所顶级私立研究型大学,为美国大学协会的十四个创始院校之一,常春藤盟校的八个成员之一。每位康奈尔大学的学生都应当在所有学术活动中保持绝对的诚信。诚信意味着坚守一套价值观,而学术社区最重要的价值观是以诚实为基础,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知识努力。保持学术诚信不仅体现在正式的课程中,也在所有与教育过程相关的大学活动中。
-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自己的作品。
-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或不公平地提升自己的学术地位。
- 学生应拒绝参与其他学生不遵守学术诚信的行为。
- 学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学术诚信原则。
- 故意将他人的作品标榜为自己的。
- 在考试、论文或任何其他学术作业中使用、获取或提供未经授权的协助。
- 伪造数据以支持实验室或现场工作。
- 伪造签名以证明完成课程作业或推荐研究生入学。
- 通过囤积或损坏图书馆资料来不公平地提升自己的学术地位。
- 歪曲自己的学术成就。
在课堂考试期间,学生不得使用、给予或接收任何在考试或监考官未提供的协助或信息。学生不得代替其他学生参加考试。在自带回家的考试发放和学生提交评分之间的时间内,学生不得与课程教授和助教以外的任何人就考试进行咨询。
鼓励学生之间讨论课程内容并互相帮助掌握,但学生不应在课程作业中接受他人的帮助,因为这些作业旨在测试学生自己无需他人帮助所能完成的能力。将他人的作品标榜为自己的是剽窃行为,违反了本准则。如果使用了已发表的资料,学生必须清楚完整地引用这些资料的来源。学生提交的作品如果被教职员工用于评定某门课程的成绩,除非第二门课程的教职员工事先批准,否则该学生不得将该作品提交给第二门课程。如果学生将同一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同时提交给两门或更多不同课程以评定成绩,所有涉及的教职员工必须批准这样的提交。
教职员工可以对任何不端行为施加成绩处罚。未经教职员工或原始资料来源的书面同意,学生不得复制或传播讲座和课程资料以及包括课堂笔记在内的"派生"资料进行销售或向他人进行分发。其他课堂不端行为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考试期间交谈、携带未经授权的材料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子技术以及在课堂上引起干扰的行为。
在康奈尔大学社区中,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也要求学生遵循道德行为要求。特别是数据、软件和计算机编码,必须相应对待。具体要求如下:
学生和教职员工发现明显违规行为,应该向负责该课程的教师或相应听证委员会的主席报告此事。主席负责确保学校或学院的所有成员都知道应该向谁报告此事。
经过调查后,认为学生违反了学术诚信守则,教师应向学生提出指控。在收到指控后,学校和学院应当尽快召开的听证会,学生至少要提前一周得到通知。
在初步听证会上,教职人员应提供对学生指控的证据。学生应有机会作出回应,并在可以的情况下提供反驳指控的证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后,教职人员可以选择驳回指控,或者如果有明确且有力的证据证明学生违反了学术诚信准则,可以判定学生有罪。 "明确且有力"的证据标准指的是超过一般多数但低于"合理怀疑"的证据。如果学生被认定有罪,教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成绩处罚,包括课程不通过。学生如果希望对决定进行复核,可以将案件提交给教职人员所在学院的学术诚信听证会。
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给予惩罚的教职人员也可以选择立即将此行为和违规性质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给教职人员所在学院,并通过正式听证会的形式做出判罚。学术诚信听证会应在收到请求的通知后尽快召开,但如果可能的话,应提前给予所有当事人七天的通知。
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应包括:
i. 学生,有权由顾问和/或相关证人陪同
ii. 教职人员,有权带来相关证人
iii. 第三方独立证人(如果进行了初步听证会)
iv. 主席召唤的任何其他人
如果学生或教职人员未能出席听证会,听证会有充分权力在他或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听证会成员应听取所有可用的争议当事方并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听证会可以在主席酌情决定的情况下征求外部意见。主席应主持听证会,确保没有任何一方威胁、恐吓或强迫参与者。学生有权陈述自己的案情并对指控或证据提出质疑。学生的顾问可以协助学生进行陈述和质询。在每次听证会上,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投票听证会成员出席,包括两名学生和两名教职人员。双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此法定人数。在出席人员中,只有简单多数票才能决定问题。主席只在出现平票情况下才有投票权。听证会只有在有清楚且确凿证据表明学生违反了学术诚信准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学生有罪。
主席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当事方听证会的决定以及(如果适用)所施加的处罚。如果教职人员的判决被听证会确认,或者听证会决定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罚,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和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也应收到报告。
听证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行动:
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应在7天内收到学院听证会的决定。除非根据下文所述的准则提出上诉,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应确保执行听证会的决定,并通知所有当事方实施和决定的情况。
学生可以对听证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并根据下文所述的一个或两个准则进行申诉。通常应在收到听证会决定的通知后的4周内提交上诉,但如果有充分理由,院长可以在延长期限上给予豁免。如果听证会的决定涉及来自多个学院的学生,则涉及的院长应相互协商。
对有罪判定的上诉。
收到听证会的有罪判定,或者初步听证会的有罪判定被听证会确认的学生,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两种理由提出上诉:
学生可以对听证会关于处罚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应指明学生认为处罚不适当的理由。在与听证会磋商后,院长可以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除非特殊情况下,预计院长将支持听证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院长的决定不能上诉。
如果学生被认定有罪,听证会应保留有关案件结果和违规性质的记录,并将副本发送给记录员(如果与违规发生的学院不同)。除非经学生特别指示,记录员只应向考虑对同一学生提出其他指控的听证会、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以推进合法教育利益的目的,以及根据听证会和院长的决定提供给注册员以便在成绩单上作注。如果学生被听证会认定无罪,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记录,包括初步听证会的报告,应从记录员的文件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