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是哪国人?移民加拿大的国籍问题全方位解析
移民改籍、双重国籍这些和国籍直接相关的话题,都牵动着众多华人的注意力。
一份题为《公安部警告:400万美籍华人入籍35年后仍属中国公民》的文章又传遍了北美的中文社交媒体,引发了许多已入籍移民和有意向入籍者的担忧。
这样杂乱的信息环境造就了一个又一个同国籍相关的迷思与疑问。关于国籍的种种问题,真真假假让人如坠迷雾。
《公安部警告:400万美籍华人入籍35年后仍属中国公民》中写到,“中国《国籍法》中关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依照《国籍法》第十四条,必须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文章还说,领事馆“护照剪角”的退籍方式不被公安部认可,如果当事人在中国牵扯法律官司,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此文一出,北美华人界哗然,众多已经入籍很久和正在计划入籍的移民一下子摸不着头脑了:“入籍以后,我到底是哪国人?”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所谓“公安部”一文中提到的第十四条则明确表明:“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有意退籍者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也就是说,根据《国籍法》的书面逻辑,在法理层面上,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一旦自愿入了外国籍,就丧失了中国国籍。
只有这类人以外的中国国民想要退出中国国籍时,才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方可在法理层面上退籍。
因此,“公安部”一文中煞有介事地说道的“特殊条款”、“按中国籍处理”等一系列耸人听闻的言论,都可被视作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
换言之,对加拿大的华人移民来说,由于在入籍前必先成为永久居民,“定居”事实已成,因此在从唱完国歌、拿到“蓝本本”(加拿大护照)的那一刻起,就满足了“定居”和“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两个条件。
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也就不再是中国人了。
虽然“公安部”一文基本可被断定为谣传,但它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关于入籍、退籍等问题的社会现状。
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国法律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一事实,更加剧了此问题的复杂性。
由于中外政府不会互通国民信息,移民入籍后,如果再也不同中国任何政府部门打交道,中国政府将很难知道他已经入籍的事实。因此,他的中国国籍也会被保留下来。
正因如此,也诞生了一些在移民间流传颇广、但充满漏洞的所谓“保留双国籍”的“攻略”。
有过相关经验的移民都知道,领馆会在入籍者的中国护照上剪角。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曾证实,“领馆会在护照上剪角,表示该护照已失效,持照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会将相关情况知会原持照人的户籍所在地”。
由此可见,中国政府目前将“护照剪角”即视作退籍程序。
但由于不和使馆打交道就不会“被剪角”,这种退籍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作“被动退籍”。
如果移民想要不通过领使馆主动退籍,则可填写《退出中国国籍申请表》,交付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入籍后在法理上已经失去了中国国籍。但如果一辈子不再和中国打交道的话,事实上不会被退籍。假如希望借合法渠道前往中国,则一定会被强制退籍。另外,亦可填写《退籍表》,主动退籍。
根据加拿大《公民法案》(Citizenship Act),1947年1月1日后在加拿大国土范围内出生者即拥有加拿大国籍。
而中国方面:
在具体判定国籍情况时,中国驻加拿大各领使馆亦参考《在加拿大出生的华裔人士国籍判定及赴华注意事项》。
中国对于在加出生孩子的身份判定手段十分复杂。《注意事项》中不乏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信息。
比如,父亲是永久居民,母亲是中国籍,孩子出生是加拿大籍;但父亲是加籍,母亲是中国籍,孩子出生是中国籍。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判定规则多么复杂,都只能代表中国方面对孩子身份的认定,不会影响到加国政府“生子即入籍”的态度。
而《注意事项》中提及的两种出生获中国籍的情况的孩子,则将会在事实上拥有中加两国国籍。这对于部分希望孩子在两国都能“落户”的家长来说,反倒是件求之不得的“好事”。
换言之,对加拿大政府来说,生在加拿大的孩子一定是加拿大人,个别情况特殊的孩子可能拥有中加双籍,只不过中国政府不会承认这个“双籍”中的外国籍罢了。
另一个移民父母关心的问题是,移民加拿大的华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生的孩子可以获得加籍吗?
根据加拿大移民局规定,如果其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有加拿大国籍、且出生在加拿大或是在婴儿降生之前入籍的,都可以获得加拿大国籍。
“取得加拿大国籍后中国政府就没办法了”的想法是错误的。
2006年,涉及中、加、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的“玉山江案”曾经引起社会巨大关注与争议。
生于中国新疆、被认为有“东突”背景的玉山江2001年被加拿大接受为难民,并在之后入籍加国。
2006年,他因涉嫌从事恐怖活动被乌兹别克斯坦当局逮捕。由于中乌两国间存在引渡协议,玉山江被引渡回中国。审判期间,加拿大政府要求介入,并给予有加国公民身份的玉山江外交保护。
但据新闻报道,中国政府透露,玉山江在离开中国前就从事过恐怖活动,并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通缉犯,因此中国政府不认可他加国身份的有效性。
依照此逻辑,中国政府不承认所有在改籍之前即在中国有过犯罪事实的移民的“新国籍”。
另有报道称,玉山江在出国前曾涉嫌杀害中国官员,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由于遇害者是中国国籍,即便玉山江已加入加籍,中国政府依然对作为该案拥有司法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涉事国间是否存在引渡协议以及涉事国家是否承认双国籍,各国政府都不会轻易放弃对涉嫌触犯本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辖权。
因此,对寄望以入籍加拿大脱罪的华人移民来说,拿到加国护照并不代表赢得了既往不咎、逍遥法外的令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