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资金结构之债权模式与股权模式哪个更好?
在EB-5投资移民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每个项目关于资金结构方面的介绍。那么,什么是资金结构呢?
资金结构也叫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在融资时,通过不同的渠道筹集的资金之间构成的比重和关系。一般分为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即我们在EB-5中常见的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
EB-5投资分为直投和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模式是成立一支EB-5基金,由区域中心或者第三方基金公司担任这只基金的管理合伙人(GP),EB-5投资人是这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
债权模式简单来讲就是这支EB-5基金把钱借给项目公司。
一般情况下,债权模式的安全性是相对较高的,因为它有固定的投资期限和退出时间,有一定的抵押品,也拥有更靠前的清偿顺序。
通常来讲,债权模式有高级贷款和夹层贷款。
1. 高级贷款
高级贷款是银行或同级别金融机构给公司或个人发放的贷款,其贷款人拥有借款人资产的第一留置权和支付权。高级贷款的这种留置权和支付权是凌驾于其他该项目的借款人和借贷义务之上的。高级贷款的债权级别最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一顺位”在EB-5返款时最先获得返款。并且,如果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无法履行偿还义务进行资产出售后,资产将优先用于全款赔偿高级贷款部分。
2. 夹层贷款
夹层贷款通俗地讲,是指向融资方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通常是填补一些在考虑了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后仍然不足的资金缺口,因而本质上仍是一种借贷资金,在企业偿债顺序中位于高级贷款之后。夹层贷款是一种融资的技术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起到“过桥”融资的作用。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高级贷款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贷款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夹层贷款与高级贷款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股权模式简单讲就是EB-5基金入股投资项目的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1. 优先股
股权模式有优先股和普通股,EB-5中常见的是优先股。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力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简单来说如果优先股的股东没有得到足额红利,那么普通股的股东也不可以参与分红,如果公司发生清算的话,优先股的股东没有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况下普通股的股东也不可以参与分配。
EB-5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拥有优先于股东的投资顺位,即开发商在投资到期却仍未还款时,投资人拥有出售土地和项目的权利,或者获得 100% 的净现金流直到返还投资款后,股东才能从项目中获得收益。
EB-5优先股项目并不是所有的优先股权益都是一样的,有的项目优先股仅有分红权益,而有的项目优先股则有重大决策权。
拥有重大决策权优先股是很重要的性质。投资人拥有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对于EB-5投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EB-5不同于普通的、仅追求收益的投资行为,EB-5需要项目的开发基本按照商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以满足投资人顺利获得绿卡的要求。
前面详细介绍了两种资金结构模式,接下来进入到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哪种模式更好?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会根据EB-5投资款的返款优先顺序、EB-5投资款占比等相关数据来判断项目的资金安全性。返款第一顺位最优,EB-5投资额占比越小越好。但是,如果仅从这两方面就判定一个项目是否安全实际上是非常片面的。
那么到底是债权模式好还是股权模式好呢?其实,在EB5投资中,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都是风险性投资。单从资金模式是无法判断一个项目是否足够安全,投资人还应该考察管理方过往记录以及项目的结构、资金比例、项目运营等综合情况来判断项目的风险性,EB5投资不能避免风险,但可以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