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满足三条为什么还会被拒

EB1A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简称,是美国政府吸引国际优秀人才的重要移民政策。EB1A主要面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取得一定成就的申请人。申请人需向美国移民局USCIS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的成就与贡献,通过审批即可顺利获得永久居留权,即“永久绿卡”

EB1A适合人群

EB1A杰出人才移民,顾名思义,适用的移民申请人就是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那么,我们该如何定义“杰出人才”呢?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 “杰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指的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

申请人在科学、商业、教育、艺术或体育领域里具有卓越专业能力,达到了其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专业水平,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且在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内享有显著声誉。

总之,EB1A移民适合一个行业内出类拔萃的人才,并且我们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可以凭借自身的专长,在获得绿卡后,可以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对该行业的相关发展带来长远利益。

今天,和大家说说:为什么在10项条件已经满足3条的情况下,EB1A移民申请仍然有可能被拒批?

从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案件审批逻辑和标准来讲,移民审核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审理每个EB1A移民申请案件的:

第一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了最初的举证要求——即拥有一次性重大成就,或满足了“10项主张中的3条”,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因为美国移民申请中移民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裁量权之内自由裁定移民案是否被批准。

美国移民官会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证据进行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包括申请人专业成就的真实性、申请人的“个人能力”足以与其业内同行区分开,申请人未来对美国的实质性利益等。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中,是这样描述EB1A类别的申请适合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但是,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一个参考,仅仅列举了一些需要提供的客观证据,所以,落实到具体的移民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核官员就有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移民审核官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自由地做出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