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能否在境外入籍?

曾经,美国某驻海外领事馆向国务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后便离开美国,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第一种: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动转公民身份:在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提交DS-2029及DS-11表格,办理《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美国护照和社会安全号。子女当天就可领取出生证明,并申领美国护照。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子女未满18岁

父母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只要一方在子女出生之前已在美国居住过;或父母仅一方是美国公民,这位美国公民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并且其中至少两年是在他本人14岁生日之后。

注意:18岁以下的儿童所持有的美国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种:如果父/母长期海外居住,不能满足第一种,可以通过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归化入籍。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至少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 

子女未满18岁;

美国公民父母一方必须已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

子女常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子女合法来美国参加面谈和宣誓、办理美国护照。通常是在领事馆申请B-2签证入境。

第三种:如果前两种情况都不符合,绿卡子女依靠父母公民身份加速归化入籍,

即:先帮子女申请移民签证获得美国居民身份(绿卡),入境后加速入籍美国公民。这种情况下,有绿卡的小孩不必依据连续居住五年的规定来申请入籍,到美国后可立即入籍。但要求子女在公民父/母亲的合法和实际监护之下在美国居住。

最近,美国某驻海外领事馆向国务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后便离开美国,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根据320条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若满足一定条件便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INA320条款要求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后,在美国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实际监护”。

INA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为“常规居住的处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个人常规居住的处所是指一个人主要的、实际的居住地点,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因此,为了满足INA320条款的要求,申请入籍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向领事馆官员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仅声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图是不够的。只有暂居海外的美国军事人员或美国政府雇员的子女可以被视作“在美国居住”。

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要不在美国居住就不能入籍。如果子女的美国公民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祖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而子女未满18岁,常住在美国境外,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可以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该子女可以申请B-2签证前往美国参加移民局面谈,然后宣誓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由此可见,320条款只适用于能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的子女。针对上文中领事馆提出的问题,答案应当是:INA320条款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领事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让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

综上所述,并非只要是美国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就铁定能转为美国公民,美国移民法对于此类身份转移的申请还有一定的要求。若父母无法满足移民法的这些要求,其子女仍无法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当然,海外出生子女的身份转移方法不只一种,父母为子女申请称之为“直接申请”,相应的还有间接的申请方式,名为“祖父法案”,即由祖父母为孙子孙女提出申请。若孩子的父母亲未满足居留时间条件,符合条件的祖父母亦可为孙子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