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ndeis University 布兰迪斯大学 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布兰迪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简称Brandeis,成立于1948年。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地区沃尔瑟姆镇的私立顶尖研究型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明确强调了作为一个学者应该秉持的学术诚信原则。
原创内容:任何书面练习(例如考试、报告、论文、主题、笔记本、实验室报告或计算机程序),或与口头演示相关的学生作品,均是学生自己思考和学习的结果。任何此类作品均应以学生自己的语言表述,并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除非经教师特别授权)。除此之外,使用他人的信息必须用引号、参考文献或脚注准确地承认使用了来源,包括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来源。
不允许出售与课程相关的考试、报告或信息的副本。共享考试、考试或测验的问题和答案,或以前课程制作的其他材料,用于除当前课程相关的学习帮助之外的用途,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学术诚信。未经教师事先批准,访问和/或使用教师版本的书籍或课程材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学术诚信。
考试和测试:在考试期间说话,拥有或使用未经授权的材料、设备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材料、笔记、手机、Latte、电子通讯软件、网页或计算器,或考试期间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均构成对学术诚信的侵犯。试图通过并非最初提交的作品获得学分也构成对学术诚信的侵犯。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的帮助均构成对学术诚信的侵犯。所有有关考试的政策均适用于带回家考试和开卷考试。
合作/协助:在某些情况下,教师可能会授权学生与另一名学生或其他学生共同解决问题或完成项目。但是,未经教师明确许可,学生不得合作完成作业。提供自己的作业来帮助其他学生满足课程要求,无论是故意还是疏忽,都构成对学术诚信的侵犯。不过接受大学认可的辅导服务相关人员的协助是可以的。
多次重复提交:除非事先获得负责课程的教师许可,否则学生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提交已用于满足与布兰迪斯大学活任何其他机构中,另一门课程要求的相关课程作品。如果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课程中作业可能重叠,则应先咨询相应的教师。
学术要求和研究中的诚信:作为学术界的成员,学生遵守所有学术和研究的要求非常重要。学生有责任符合 R&R 以及任何其他出版物中详细说明的这些要求。
01.当怀疑存在可能的学术不诚信行为时,学生或老师都有责任及时提交相关举报文件
02.在收到举报后,学校的学术诚信负责机构会审查举报的文件。如果有足够的信息相信可能发生了违反权利和责任的行为,则会指派一名听证官。
03.听证官发送大学程序通知函和学生权利文件。学生将通过校园电子邮件收到有关指控的通知。此类通知将在大学诉讼信函的正式通知中列出涉嫌违反政策的行为。该信函还将包括如何安排与听证官会面的说明。被举报学生还将收到其权利的副本以及描述该过程的流程图的副本。
04.顾问:大学认识到通过学生行为流程 ( SCP ) 会给所有参与者带来压力。为了帮助支持相关各方,举报方和被举报方都可以选择一名顾问出席听证会以及听证会之前和之后的相关会议。顾问必须是布兰迪斯社区成员,他可以提供严格的被动帮助。顾问不得与举报方/被举报方或举报方/被举报方代表进行沟通,也不得在会议/听证会期间与证人或听证会的人员进行沟通。如果顾问变得具有破坏性或无法在顾问角色的范围内表现自己,他们将被要求离开会议。
证人不得担任顾问,也不能在 SCP 内担任顾问。在特殊情况下,听证会管理员在与学生行为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可以允许顾问在听证会期间积极参与。该决定由听证会管理员全权酌情决定,该决定不得作为上诉的理由。任何特定顾问缺席都不会被视为重新安排或推迟听证会的合法理由。为了避免出现不当影响,为董事会提供建议的管理人员、SCB 成员和大学上诉委员会成员没有资格担任举报方或被举报方的顾问,顾问不得兼任证人。
05.安排学生并参加相应的学术不诚信会议,调查举报内容并做出初步的判罚。学生可以选择以下三个选项之一来解决:
行政协议:
在行为会议期间,学生及其听证官可以进行对话,讨论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责任和适当的制裁。在本次会议期间或此后的合理时间内,听证官可以撤销任何被认为毫无根据的违反政策的指控。
学生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邮件参与此选项,而不是在面对面的会议上。
如果学生不接受责任,则涉嫌违反政策的行为将进入行政听证会。
行政听证会:
此选项提供了让个别听证官确定所有指控的责任和处罚的机会。
如果学生未能参加行政听证会,听证官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做出决定。随后,被举报学生将丧失对听证官的决定和/或处罚提出申诉的权利。
被举报学生应尽快与听证官会面,讨论所指控的政策违规行为的全部情况;根据行政听证会选项,这是被举报学生提供信息的唯一机会。在行政听证过程中,听证官可以在被举报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证人,包括撰写社区标准报告的人。学生权利和社区标准部 (DSRCS)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学生该决定,确认所采取的行动以及该决定的理由。
学生董事会(SCB)听证会:
自应被举报方选择 SCB 听证会之日起,听证会应尽快举行。听证会日期的通知应至少在听证会前 48 小时亲自发送给被举报学生,或发送至被举报学生的布兰迪斯大学电子邮件帐户或家庭住址。
被举报方和举报方必须出席听证会。如果听证会通过现场视频或音频进行,参与者必须在指定时间通过商定的方式出席。
被举报方和举报方可以在听证会期间提供信息并介绍证人。被举报方和举报方有责任通知其证人和顾问有关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在全体听证会期间,董事会主席可酌情考虑其他(未列出的)证人。主席传唤时,证人必须在场,否则他们的陈述可能会被拒绝。证人因参与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证人承担。
被举报方和举报方有权查看和质疑听证会期间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报告。根据适用规定,出于保密考虑,听证会管理员保留不共享某些记录的酌处权。被举报方和举报方均有权向委员会出庭的所有证人提问,但仅限在听证会上。
SCB 在完整听证会结束后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a) 裁定“不负责任”;(b) “责任”认定(基于优势证据),如果在听证会结束时认定责任,则提出处罚建议;(c) 继续案件以获得更多信息或进一步考虑。决定应仅基于听证会上提供的信息和声明。所有决定均应以多数票作出。主席会在票数相同时进行投票打破平局。
06.申诉:
在 DOS 办公室或 DSRCS 批准或修改处罚裁后,被举报学生有权就董事会或听证官的决定向 DSRCS 或指定人员提交上诉请求。此类上诉请求应仅基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具体证据:
1)程序错误:未遵循 SCP 的程序要求,且这种偏离程序对针对应诉方的投诉结果产生了不利影响
2)新信息:在发布最终结果后,出现了可能影响投诉结果的新信息。被举报学生必须:
上诉并不是一个新的事实调查过程。上诉不得基于对所施加的处罚结果的不满,也不得因对所施加的处罚的不满而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必须在向学生本人、或学生的家庭住址或布兰迪斯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事实争议不能作为上诉的依据。相反,上诉必须说明上诉是上面提到的这两个理由中的一条提出。根据学生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上诉,包括未能说明上诉理由的,或未按时间限制提出的上诉,可能不会被考虑。
当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确定提交的上诉请求符合规定的上诉理由时,应召集大学上诉委员会审查提交的内容。经审查后,上诉委员会可以维持原来的决定和施加的处罚,重新聘请原来的听证机构进行额外的程序,和/或确定任何额外的程序要求。如果提供新信息,UAB 可以选择要求 DSRCS 重新参与学生行为流程。
注意:申诉程序将在发给被举报学生的最终结果信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