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移民局“如何应对裁员保住合法身份”的官方指南?一个利好一个雷,需谨慎选择!
不少小伙伴提出了很多关于H-1B失业维持合法身份的问题,想让小编再继续展开讲讲!
首先先解答一位小伙伴的疑问,他对于“PERM和I-140阶段被裁员是否能保住绿卡”给出的说法有异议。
这位留言的小伙伴认为:如果被裁时PERM还在pending,被裁之后approved了,只要原公司同意还是可以递交I-140、锁住排期;如果被裁的时候I-140还在pending,那就更问题不大了,大概率会最终获批,公司一般也不会revoke I-140。
猜测这位小伙伴的想法是在裁员阶段,是否能保住这份职业移民绿卡和原雇主是有协商余地的,有的雇主不会“赶尽杀绝”。这么说是没错的,因为职业移民绿卡本来就是一个所谓的“获得绿卡后要为这位雇主工作”,绿卡还在申请期间在哪里工作理论上不应该有负面影响。
但这里有一个很大的变数——原雇主是否愿意“帮这个忙”。在实际处理申请时,很多情况下公司是会直接withdraw掉这份申请的,因为公司政策就白纸黑字写着“如果员工离职就不再支持绿卡申请,会withdraw原申请”,除非有一些I-140批准了超过180天的情况会例外。
大家每个人的情况、每家雇主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雇主心慈手软好说话,有的雇主不讲情面一刀切,短短几行字很难概括出所有人的适用情况和例外情况,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最糟糕的情况,同时再去争取对咱们最好的结果!
所以如果真的有小伙伴不幸遭遇了裁员,还是要以自己律师给出的意见为准哟!
由于2022年底开始出现的“H-1B使用大户们纷纷裁员”问题,移民局也给出了帮助大家维持合法身份的官方指导,移民局给出了四大主流方案: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版权属于原作者
这个很好理解,建议如果没有信息能在60天宽限期grace period里找到工作、办理H-1B Transfer的小伙伴,可以考虑先办一个H-1B转B-2。
稍微仁慈一些的公司,会把离职补偿金结束支付的那一天算作是60天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但也有不少公司的操作方式更加严格,雇主会明确通知员工宽限期grace period是以实际停止工作那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离职补偿金结束支付的那一天,即使雇主同意支付的三个月补偿金但不会改变实际解约的日期。
这里重点强调一个今年4月移民局官方澄清的好消息:如果你之前正在申请I-539的转B-2,而新雇主在为你申请H-1B的I-129时选择了PP加急服务,那么移民局会同时处理转B-2的I-539和H-1B的I-129两份申请,并按照H-1B的加急申请在15天内同时给出两份申请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就不用离开美国在境外申请H-1签证了,转B-2的I-539和H-1B的I-129两份申请一旦获批就能立即恢复H-1B身份、重返工作岗位了!
这一条实现起来比较有难度,不像👆🏻转换非移民身份递交一个I-539申请即可,这里的身份调整是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
也就是说你的有一份移民申请在手,这里还特别指的是EB-1和EB-5中无需雇主支持、等排期到了自己就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所以对于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申请人这条建议没什么用处。
因为有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而申请EAD就业工卡,即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based on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之前这款EAD卡虽然一直存在但巨难申请,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证明“申请人遭遇了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大家只知道移民局针对这份EAD申请的审核非常苛刻,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能充分证明“自己不可控的迫不得已特殊情况”。
今年6月移民局公布了一份针对这个工卡的政策指南,不仅同时把主申请人和其家属都列为适用人群,而且还列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会导致特殊情况的可能性,要求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具备申请这款特殊EAD卡的资格: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通常情况下,移民局不会把失业视为一种特殊情况,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因为失业会导致与其个人、家庭相关的其他情况加剧恶化、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巨大的困难。
所以申请人必须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遭受的是无法控制的、迫不得已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会导致申请人无法再为已经递交了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或对自己及家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到申请后移民局工作人员会根据每一份申请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 这次在新调整的政策指导手册中,移民局明确举例一种情况,这个情况大概率很多这大半年失业的H-1B可能都符合条件:
主申请人的职业移民资格I-140已经获批,但因为来自排期国家所以还在等待排期,且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居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主申请人的家庭还有学龄子女,家里还背负房贷,如果失业会造成申请人家庭不得不卖房、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习离开学校、一家人需要搬回申请人母国。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也强调了,并不是申请人必须要同时具备在美国已经居住了很长时间、背负房贷、家里得有学龄儿童等这一系列条件才能算作“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
⚠️这绝对不是一款完美EAD工卡,不仅申请起来比较困难,使用起来也有雷区:一旦开始使用这款特殊EAD工卡工作,即使之后排期到来你也可能不能通过提交I-485来推进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大概率是需要通过NVC,在海外美国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的方式来获得绿卡。
所以大家在申请之前知晓这些弊端再做决定!
这一条也没什么太多可解释的,尽快寻找愿意提供工作签证的新雇主,办理H-1B Transfer、申请其他类别工作签证等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