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移民局“如何应对裁员保住合法身份”的官方指南?一个利好一个雷,需谨慎选择!

不少小伙伴提出了很多关于H-1B失业维持合法身份的问题,想让小编再继续展开讲讲

首先先解答一位小伙伴的疑问,他对于“PERM和I-140阶段被裁员是否能保住绿卡”给出的说法有异议。

这位留言的小伙伴认为:如果被裁时PERM还在pending,被裁之后approved了,只要原公司同意还是可以递交I-140、锁住排期;如果被裁的时候I-140还在pending,那就更问题不大了,大概率会最终获批,公司一般也不会revoke I-140。

猜测这位小伙伴的想法是在裁员阶段是否能保住这份职业移民绿卡和原雇主是有协商余地的,有的雇主不会“赶尽杀绝”。这么说是没错的,因为职业移民绿卡本来就是一个所谓的“获得绿卡后要为这位雇主工作”,绿卡还在申请期间在哪里工作理论上不应该有负面影响。

这里有一个很大的变数——原雇主是否愿意“帮这个忙”。在实际处理申请时,很多情况下公司是会直接withdraw掉这份申请的,因为公司政策就白纸黑字写着“如果员工离职就不再支持绿卡申请,会withdraw原申请”,除非有一些I-140批准了超过180天的情况会例外。

大家每个人的情况、每家雇主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雇主心慈手软好说话,有的雇主不讲情面一刀切,短短几行字很难概括出所有人的适用情况和例外情况,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最糟糕的情况,同时再去争取对咱们最好的结果!

所以如果真的有小伙伴不幸遭遇了裁员,还是要以自己律师给出的意见为准哟!

由于2022年底开始出现的“H-1B使用大户们纷纷裁员”问题,移民局也给出了帮助大家维持合法身份的官方指导,移民局给出了四大主流方案: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版权属于原作者

这个很好理解,建议如果没有信息能在60天宽限期grace period里找到工作、办理H-1B Transfer的小伙伴,可以考虑先办一个H-1B转B-2。

稍微仁慈一些的公司,会把离职补偿金结束支付的那一天算作是60天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但也有不少公司的操作方式更加严格,雇主会明确通知员工宽限期grace period是以实际停止工作那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离职补偿金结束支付的那一天,即使雇主同意支付的三个月补偿金但不会改变实际解约的日期。

这里重点强调一个今年4月移民局官方澄清的好消息:如果你之前正在申请I-539的转B-2,而新雇主在为你申请H-1B的I-129时选择了PP加急服务,那么移民局会同时处理转B-2的I-539和H-1B的I-129两份申请,并按照H-1B的加急申请在15天内同时给出两份申请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就不用离开美国在境外申请H-1签证了,转B-2的I-539和H-1B的I-129两份申请一旦获批就能立即恢复H-1B身份、重返工作岗位了!

这一条实现起来比较有难度,不像👆🏻转换非移民身份递交一个I-539申请即可,这里的身份调整是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

也就是说你的有一份移民申请在手,这里还特别指的是EB-1和EB-5中无需雇主支持、等排期到了自己就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所以对于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申请人这条建议没什么用处。

因为有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而申请EAD就业工卡,即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based on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之前这款EAD卡虽然一直存在但巨难申请,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证明“申请人遭遇了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大家只知道移民局针对这份EAD申请的审核非常苛刻,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能充分证明“自己不可控的迫不得已特殊情况”。

今年6月移民局公布了一份针对这个工卡的政策指南,不仅同时把主申请人和其家属都列为适用人群,而且还列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会导致特殊情况的可能性,要求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具备申请这款特殊EAD卡的资格: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通常情况下,移民局不会把失业视为一种特殊情况,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因为失业会导致与其个人、家庭相关的其他情况加剧恶化、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巨大的困难。

所以申请人必须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遭受的是无法控制的、迫不得已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会导致申请人无法再为已经递交了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或对自己及家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到申请后移民局工作人员会根据每一份申请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这次在新调整的政策指导手册中,移民局明确举例一种情况,这个情况大概率很多这大半年失业的H-1B可能都符合条件:

主申请人的职业移民资格I-140已经获批,但因为来自排期国家所以还在等待排期,且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居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主申请人的家庭还有学龄子女,家里还背负房贷,如果失业会造成申请人家庭不得不卖房、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习离开学校、一家人需要搬回申请人母国。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也强调了,并不是申请人必须要同时具备在美国已经居住了很长时间、背负房贷、家里得有学龄儿童等这一系列条件才能算作“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况”。

⚠️这绝对不是一款完美EAD工卡,不仅申请起来比较困难,使用起来也有雷区:一旦开始使用这款特殊EAD工卡工作,即使之后排期到来你也可能不能通过提交I-485来推进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大概率是需要通过NVC,在海外美国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的方式来获得绿卡。

所以大家在申请之前知晓这些弊端再做决定!

这一条也没什么太多可解释的,尽快寻找愿意提供工作签证的新雇主,办理H-1B Transfer、申请其他类别工作签证等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