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永久居民并非“永久”

加拿大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就是我们常说的PR,虽然称为永久居民,实际上并非永久,是附有条件的。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46条列举了5种导致永久居民身份丧失的情况,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1. 未满足居住义务;

2. 被驱逐(removal order comes into force);

3. 难民保护决定被撤回(vacated)或难民身份被终止(ceased);

4. 成为加拿大公民;

5. 主动放弃永居身份。

这里我们简要说说居住义务和驱逐令。

根据IRPA第28条,永久居民需要每五年在加拿大居住满两年。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那么就看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是否满足以下情形:

1. 陪伴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如果是child的情况下);

2. 陪伴拥有永居身份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如果是child的情况下)且他们供职于一家加拿大企业、联邦公共管理或省的公共服务机构全职工作;或者

3. 自身供职于一家加拿大企业、联邦公共管理或省的公共服务机构全职工作。

移民法规IRPR以及判例法对加拿大企业和全职工作有进一步的规定和解释,这里篇幅有限不展开。

如果既没有在五年期间在加拿大住够两年,在境外的时间也不符合上面提到的三种陪伴或供职情况,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看能否通过人道同情因素来豁免这个居住义务,但是,人道豁免有比较高的标准和要求,要看具体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以上都不符合或不满足的情况下,如果人在加拿大境外,会被直接认定为不满足居住义务而丧失永居身份,即使申请PRTD(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也会被拒(PRTD是颁发给符合居住义务的人);如果人在加拿大境内,则有可能被签发驱逐令。

 

驱逐令包括几种,对于永久居民来说,触发驱逐令的原因是出现inadmissible的情况。除了上面提到的被发现未满足居住义务可能引发驱逐令外,常见的inadmissible 的情况还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发现在移民申请过程中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根据IRPA第40条,虚假陈述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事实(misrepresenting or withholding material facts),这里篇幅有限不展开。

2. 触犯刑法构成严重犯罪(Serious criminality)

移民法对犯罪的容忍度是比较低的,根据IRPA第36条规定,被判入狱6个月,或最高可判10年以上的,就属于移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所以不要以为杀人放火抢劫才是严重犯罪,实际上例如impaired driving (alcohol, drugs)、大麻相关的犯罪就已经是移民法里所说的严重犯罪了。而对于临时居民,比如留学生或者工签持有人,构成inadmissibility的门槛更低,只需要是criminality, 不需要ser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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