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税收-加拿大税制
加拿大素有“枫叶之国”之称,也是“万税之国”,本篇我们简单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介绍,即税收环境、税收居民、主要税赋。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半部,国土面积997.6万平方公里,仅次于独联体居世界第二位。人口总数达到约4,300万。加拿大经济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业为主。加拿大是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国之一,美国是其主要的贸易伙伴。除制造业外、农作物、石油天然气以及林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都是其经济的重要基础。2017年以前的油价下跌对加拿大的经济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尽管随后油价反弹,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重新谈判、美国税改导致的美国企业税率降低,都对加拿大的经济带来不确定性。2018年联邦预算维持企业税率不变,大多数省级政府也在继续控制支出,截至2019年12月,加拿大已与包括中国、英国、瑞士等在内的 65 个国家和地区就CRS签订了税务信息交换协定,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签署了政府间协议(IGA),并与中国、日本、美国、瑞士等 93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国家,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和服务税、土地转让税、房产税、消费税等。
1)联邦一级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商品服务税和社会保障税;
2)省级以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
3)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作为国内高净值客户置业和子女教育的传统选择地之一,近年来加拿大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的行情都相当火热,特别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大略省,国人对当地部分地区的高房价可谓功不可没。为抑制房地产投机,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空置税”,例如温哥华,自2017年1月1日起,住宅房产的所有人须提交房产状态声明,被认定为空置的非主要住宅或出租期短于六个月的房产,市政府将征收1%的空置房产税(empty homes tax);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内住宅房产的所有人须每年提交声明以豁免房产投机空置税(Speculation and Vacancy Tax),否则2019年针对外国所有者以及卫星家庭的税率为2%,针对非卫星家庭成员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税率为0.5%。
在加拿大,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居住在加拿大的个人可以分为常住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考虑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院的判决来认定。
关于“居住”的定义是法院在审理汤姆森诉国家税务局局长一案([1946]SCR 209,DTC812)中作出的,加拿大最高法院Rand J.认为,“居住”:一个人在思想和身体上将其日常生活方式归属、保持或集中在某地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生活便利的程度。
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regularly)、通常(normally)或习惯性
(customarily)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例如家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条例规定,“税收居民”的定义与移民法案中“移民(immigrant)”或“公民”(citizen)不同。税务法案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是“税务居民”,它的定义是根据以往法庭案例累积而成的。一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日常居住地点。即使居住在国外,还须要看在外地逗留的原因及性质,属于暂住还是长期居住外地;(2)与加拿大或外地的“居住关系”(Residential Ties);(3)逗留加拿大时间的长短。
“税务居民”包括在外地居住,但是与加拿大维持“居住关系”的人,也没有打算在加拿大长期居住,但却在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就被作为“税务居民”,则其当年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要向加拿大报税。
如果企业或信托的主要管理和控制职能发生在加拿大境内,则该企业或信托将被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对于企业,主要管理和控制职能通常发生在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会面或举行会议的地方。对于信托而言,则应考虑主要管理和控制职能是否由受托人实施。
如果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被判断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1)1965年4月26日以后在加拿大注册成立;
(2)1965年4月27日前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并在1965年4月26日以后的何纳税年度,该企业:
(a)在普通法原则下已是加拿大税收居民;或
(b)在加拿大境内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信托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应被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1)该信托不是豁免外国信托;
(2)该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居住在加拿大⑤
合伙企业在加拿大一般不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合伙人的层面征税。然而,就 CRS 而言,实际管理所在地(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位于加拿大的合伙企业,属于加拿大税收居民。⑥
3.1 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税收居民须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应税所得分四类,包括就业所得、生意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收益。为避免双重征税,在加拿大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相关减免,另外,加拿大居民就来源于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税收可以享受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而加拿大非居民则仅就其在加拿大的就业所得、经营所得和处置在加拿大的应税财产的某些资本利得纳税。在加拿大的应税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境内从事经营使用的资产,未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票。某些情况下,已经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票,非居民公司的股票和非居民信托机构的权益利息也被视为应税财产。目前联邦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15 000加元,税率如表1-1 所示,
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从可调整毛收人(Adjusted GrossIncome,AGI)中减去个人减免额(Personal Exemptions)和个人扣除项目(Personal Deductions)用公式表示为:
总收入-不计人的项目=毛收人
毛收入-经营费用开支=可调整毛收入
可调整毛收人一个人扣除项目=纯收入
纯收入-减免项目=应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除联邦所得税外,还有省和属地个人所得税(魁北克省除外),由各省自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和减免额,除魁北克省以外的所有省和属地税基采用联邦所得税对应税所得的定义。
3.2 社会保险
自2003年起,参加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的雇员、雇主和自人士须按当年的最高供款收人(maximum contributory earnings)的 5.7%、5.7%和 11.4%缴款。除此之外,雇主和雇员还须支付就业保险(EI)。
3.3 房产税
加拿大房产持有人须按年缴纳房产税。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两点,即房产的评估价值以及具体税率。房产价值一般由省级机构进行评估,例如安大略的市政物业评估公司(MPAC)、萨斯喀彻温评估机构(SAA)、不列颠哥伦比亚评估(BCA)。各地的评估频率不一,例如 MPAC每四年评估一次,而BCA吗则每年评估。房产的评估价值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地段、房龄、面积、质量、是否进重大改建等。地方政府根据每年财政预算和支出需求,设定当年的具体税率,并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各地差异较大。房产税如图1-4所示;
3.4 土地转让税
各省/属地对于域内房产的购买者会征收土地转让税(land transfer tax LTT)或登记费,按房产价值累进征收,税率一般在0.1%到3%不等,如果买方,非居民,则税率会增加。除此之外,在市政府层面可能还会再征收市级土地转税,例如多伦多。
3.5 继承税
目前在联邦或省和属地层面并没有继承税或遗产税,但个人去世时,其名下财产会被视为死亡前按公平市场价格处置,而这将产生相应的资本利得而适用所得税的计算。若死者是加拿大居民,这一规则适用于其全球所有财产,若不是加拿大居民,则适用于其加拿大境内财产。另外在省和属地层面会有遗嘱认证费,具体收费标准如表1-6所示,
目前在联邦或省和属地层面并没有赠与税,但根据《所得税法》,发生赠与时将被视为按公平市场价格处置。若赠与人是加拿大居民,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赠与财产,若不是加拿大居民,则适用于赠与的应税加拿大财产
3.6 赠与税
目前在联邦或省和属地层面并没有赠与税,但根据《所得税法》,发生赠与时将被视为按公平市场价格处置。若赠与人是加拿大居民,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赠与财产,若不是加拿大居民,则适用于赠与的应税加拿大财产。
3.7 企业所得税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几乎所有在加拿大境内设立的公司都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不在加拿大境内设立,但在加拿大境内执行中心管理和控制该公司也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境内设立的公司,如果被准予在外国管辖区内持续经营,或者被跨国合并,该公司不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同样,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或者被加拿大的居民公司所合并,那么该公司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公司。
加拿大居民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加拿大企业所得税。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经营的所得,以及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获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2019年,居民公司适用的联邦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8%。对于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取得的所得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对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范围内取得的所得,联邦所得税税率可下降 10%,即联邦基本税率为 28%;而对来源于外国辖区的所得,并无减免,但通常无须缴纳省或属地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制造和加工业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税率可以再降低13%,因此,他们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15%;而其他所得适用的一般减免也可使税率再降低 13%,因此,除制造和加工利润以外的其他所得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也是15%。就小型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anadian-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s,CCPCs)而言,其积极经营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中不超过50万加元的部分,适用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9%;超出部分适用税率为15%。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的投资所得(大部分股息除外)要按38.67%的税率纳税,但是可得到10.67%的联邦税退税。如图1-7所示;
3.8 销售税
加拿大的销售税体系比较复杂。加拿大有一个联邦政府,还有十三个省/属地政府,而这些地方政府大部分都有自己的销售税。根据经营地点的不同,加拿大的企业可能要处理三种销售税,即联邦政府的销售税,一些省份自己的零售销售税以及几个省份的统一销售税。联邦层面的销售税为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绝大多数货物及服务交易,属于增值税,税率为5%。省/属地层面的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PST)由地方政府征。不属于增值税。目前萨斯喀彻温、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三省的 PST税)别为6%、7%和8%。有五个省将其省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与 GST合并为的统一销售税(harmonisedsales tax,HST),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除税率不同外,HST适用的规则和运作方式与GST一致。新伯伦威克、纽芬兰及拉布拉多、诺瓦斯科舍和爱德华王子岛四省的 HST税率为15%,安大略的税率为13%。阿尔伯塔、西北属地、努纳瓦特和育空属地没有PST,只有GST。魁北克的销售税作为增值税与 GST或 HST 类似,目前税率为 9.975%,加上5%的 GST,实际税率14.975%
3.9 消费税
消费税最早是对奢侈品如珠宝等征收的税。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税的范围逐步扩大,但随着商品与劳务税的实行,消费税的人又有所减少。消费税是根据生产者的销售价格,按每单位或每加仑固定税额征收的。消费税只对国内的酒精和烟草产品征税,通过对所有应税产品征税的方式,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和分配进行控制的目的。
3.10 关税
关税是指对进入加拿大的进口商品课征的税。根据关税法案,对进口加拿大的物品要征收关税。这些关税基本属于从价能或特别税。
加拿大关税税率在0%和35%之间,平均税率为8.56%。某些商品免征关税,如特定电子产品、古董、玩具等。
加拿大和若干国家签署过自由贸易协定。若要享受优惠关税,进口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条件,当进口货值大于1600加拿大元,优惠关税方适用。
加拿大进口税费均设起征点。进口商品的FOB价不超过20加拿大元,免征关税、增值税或省消费税或统一消费税。关税退税:如遇到超额支付关税或退货情况,进口商有权享受关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