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订 | 移民法IRPR修订,给予签证/边境官更多自主权,工签/学签/访问签证被取消风险加大,旅转学/工被堵!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于6月15日对外征集意见:将对irpr(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条款主要是扩大取消临时居民签证(工签、学签、访问签/eta)的适用范围,增加签证官/边境官取消临时居民签证的决策自主权。

具体修订条款内容及与现行法规对比如下:

该法条规定了持有eta授权的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其eta入境授权将被取消,包含获取TRP、被签发遣返令、工签被拒等情形。现行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法条,增加 j &k & i情形:

(j) 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外国人在第9部分第2分部授权的停留期结束前不会离开加拿大;

(k) 在申请或续签第12.04(6)小节所指的工作许可或学习许可过程中被拒

(l) 该外国人遗弃了用于电子旅行授权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解读:

最大的影响是,加拿大签证官/边境官将有更大的自主权在申请人未入境前取消eta,只要满足“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大于50%的可能性)认定申请人不会按期离境的前提即可。该拒签理由也是目前学签/工签/访问签被拒的模版信中的高频出现理由之一。

该法条规定签证官/边境官有权限取消申请人的eta授权,只要这些申请人属于inadmissible/ineligible情况:

修改后的法条,除增加更多情形,额外增加了12.08条款:

s12.07增加了因为行政错误,签证官也可以直接取消ETA。

s12.08规定,当申请人获取永居身份后、护照丢失/损坏/被偷以及当申请人死亡后,eta授权会被取消。

解读:

s12.07增加了行政错误也也可以取消tea授权的规定,但是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行政错误才属于可以取消的范畴?这个给予签证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了。s12.08倒是增加了闭环。节约了行政成本。

在section 13.2额外增加了一条,规定本条款并不影响其它权力机构取消申请人的ETA、工签、学签、trv的权限。

s180法条规定访问签trv申请人需要确保入境前一直满足申请时的条件:

修改后的法条,额外增加了180.1、180.2条款:

官员可以取消已签发给外国人的临时居民签证,如果:

(a) 该外国人不符合入境要求;

(b) 该外国人在签发临时居民签证时未满足第179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不再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要求;

(c) 该外国人在临时居民签证签发后,根据本法第24(1)条被签发了临时居民许可;

(d) 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外国人在第9部分第2分部授权的停留期结束前不会离开加拿大

(e) 在签发临时居民签证后,该外国人的电子旅行授权、工作许可、学习许可或其他临时居民签证被拒

(f) 该外国人是根据本法第22.1(1)条所作声明的对象;或

(g) 确认该临时居民签证是基于行政错误签发的。

解读:

该法条影响较大,加拿大签证官/边境官将有更大的自主权,在申请人未入境前“可以(may)”直接取消访问签。只要满足7条之一的情况即可。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五条:

1.“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大于50%的可能性)认定申请人不会按期离境

2.申请人不再满足申请条件

3.申请人额外递交的学签/eta/工签/平行签递交的trv被拒

4.申请人不可准入

5.行政错误做出的决策

s180.1(e)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其它的情况申请人大部分相对不可控。而该条款等于是鉴于目前很多申请人递交多份签证申请,由此增加了移民局很多工作量。

同时,很多申请人利用政策“旅转学”、“旅转工“先拿访问入境再申请工签/学签,所谓的“快速后门方式”。该条款将很好的杜绝这类现象,算是移民局正式作出的回应。

持有访问签的申请人,入境后申请工签/学签失败后,签证官/边境官有权利直接取消其访问签。特别是工签flagpoling时,工签申请一旦被cbsa官拒签,即使不涉及inadmissible情况,cbsa官仍可以依照paragraph 180.1(e)条件下发遣返令走遣返流程。因为申请访问签被取消,目前没有合法身份了。

移民局为了完成控制临时居民目标算是使劲全力了。

已签发给外国人的临时居民签证在以下情况下将被取消:

(a) 该外国人成为永久居民

(b) 与临时居民签证相关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丢失、被盗或毁坏;

(c) 该外国人遗弃了与临时居民签证相关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或

(d) 该外国人去世。

解读:

s180.2形成了闭环,条款其中之一的情况访问签会自动作废(..trv..is cancelled if..),比如拿到枫叶卡,护照损坏丢失、持有人死亡等。这个会节约很多行政成本。

s209目前条款只有简单一句话。

修改后的法条,额外增加了209.01、209.02条款:

解读:

该法条同样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错误签发的工签,签证官可以(may)取消。同时,申请人变成pr或者死亡,工签同样自动作废。

目前条款:

修改后的法条:

增加的条款:

解读:

该法条同样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错误签发的学签,签证官可以(may)取消。同时,申请人变成pr或者死亡,学签同样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