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扩大“科学或艺术”定义后,对国际人才更有利了

近日,美国移民局发布政策提醒,澄清了 A 类 II 类职业中的“科学或艺术”一词。A类职业是劳工部 (DOL) 已确认存在美国工人短缺的职业。I 类职业包括物理治疗师和专业护士,而 II 类职业包括“在科学或艺术方面具有卓越能力的移民,包括大学教师,以及在表演艺术方面具有卓越能力的移民”。A 类职业由劳工部“预先认证”,因此雇主无需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漫长而繁重的测试或向劳工部提交 ETA-9089。

美国移民局在最近的政策更新中表示,“劳工部在指定附表 A 第 II 组时,将科学或艺术定义为任何知识或技能领域,大学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提供专门课程,以获得该知识或技能的学位。” 此前,美国移民局的政策手册中没有定义这些术语。此次更新可能会将附表 A 第 II 组开放,涵盖美国大学通常提供学位课程的任何领域。职业不明确属于“科学”或“艺术”的外国人,如律师、商人和教师,现在可能能够利用附表 A 第 II 组计划。扩大“科学”和“艺术”的定义是拜登政府关于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的结果,该命令旨在扩大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STEM) 和人工智能领域以及整个经济领域其他职业中高技能外国人的供应,而这些职业中美国工人的数量不足,他们愿意、有能力且合格。

但是,这一变化的重要性不应被夸大,因为所有现有的 A 类 II 类资格要求仍然适用。对于从事科学或艺术领域的外国人,即使根据扩大的定义,这也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在其领域具有杰出的能力。有的类别,雇主必须提供全职工作机会,并向受益人提供至少现行工资。雇主还必须向谈判代表或其雇员通知该职位。还必须满足 移民局为每项 A 类职业列出的具体要求。为了证明“在科学或艺术方面具有杰出的能力”,受益人的未来雇主必须“提交文件证据,证明受益人获得了其领域公认专家的广泛赞誉和国际认可”。受益人过去一年的就业情况以及在美国提供的职位也必须要求具备杰出的能力。

此外,受益人必须满足 20 CFR 656.15(d)(1) 规定的以下七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

同样重要的是,确保“杰出能力”标准不会与基于杰出能力的就业类第二优先签证的标准相混淆。为了符合就业类第二优先 (EB-2) 分类的资格,非公民必须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或“能够证明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EB-2 的杰出能力定义为“专业程度远远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一般水平”。受益人还必须证明他们至少符合 8 CFR 204.5(k)(3)(ii) 中概述的六项标准中的三项:

其他类似的资格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就业类优先 (EB-1) 下的杰出能力人士或 EB-2 下的NIW国家利益豁免,还可以为非公民员工提供永久居留权,而无需经过漫长的劳工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