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 | 加拿大家庭团聚移民:担保人“resides in Canada”居住要求的实际含义
相较于其他经济类移民项目,加拿大家庭团聚担保的门槛较低,无需雅思成绩等语言要求。
在全球化背景下,许多华人在取得加拿大身份后,仍将生活重心和工作安排在国内。无论是为了经营生意、照顾家人,还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与财务规划,频繁往返于中加两国已成为常见现象。
许多华人朋友可能会认为,既然自己已经满足了枫叶卡续卡的居住要求,也按时在加拿大报税了,那必然就能满足家庭团聚移民的担保条件。
然而,事实却常常不如想象中简单。递交申请后,他们往往发现自己在“居住在加拿大”这一关键要求上遇到了意外的障碍,导致申请受阻,甚至影响与家人的团聚计划。
家庭团聚移民对担保人境内居住的规定
IRPR S.130(1)法规对申请家庭团聚移民申请中担保人的条件做了一般规定,家庭团聚移民的担保人需要:
1.年满18周岁;
2.住在加拿大;
3.提交了家庭担保团聚申请或者提交了境内配偶团聚移民申请。
此外,IRPR S.133(1)法规对家庭团聚移民担保人的条件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担保人在申请递交时起,直到有审理结果时都要一直维持满足相关条件的要求。
然而,法规并未明确定义“resides in Canada”——即“居住在加拿大”的含义。对此,联邦法院的两则判例法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申请人递交担保申请后大部分时间定居中国,加境内有孩子,有报税记录(Iao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2013 FC 1253 )
Iao女士于1997年通过投资移民从澳门移民加拿大。移民后不久,她与第一任配偶离婚,随后与一名中国籍男子再婚并尝试担保其移民。然而,由于感情破裂,该担保申请被撤回。
之后,Iao女士与Z先生结婚,并于2010年12月递交了配偶担保移民申请。然而,签证官认为Iao女士未能持续居住在加拿大,拒绝了其申请。
Iao女士对此决定提请移民上诉庭(IAD),但遭驳回,最终她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本案审核点核心之一就是Iao女士是否符合resides in canada的规定。
联邦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虽然IAO女士一直有在加拿大报税,但其在申请递交后和签证官给出审理结果之前,70%以上的时间是在中国度过的。
同时,IAO女士在加拿大缺乏财产,也没有房产,银行资金也不充沛。法院最终认定IAO女士不符合irpa s.130条款规定。法院认定IAD对IAO女士认定未满足“resides in canada”的结论是合理的。
同时,法院也赞同了在审查家团聚移民担保时,需要对担保人递交担保前的加拿大境内居住等情况作考量。
申请人递交团聚申请后大部分时间定居加拿大,境外有公司(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hosseini,2024 FC 1397)
H先生于2010年获得了加拿大永居身份。随后带着孩子和妻子定居加拿大。
2013年,H先生于第一任人妻子分居。2018年,他在伊朗再婚。现任妻子仍居住在伊朗。2020年6月,H先生递交了配偶团聚移民申请。
2023年1月,签证官以H先生不符合irpr s.130,s.133条款规定拒绝了担保申请。随后H先生向IAD提请了上诉,胜诉。
但是随后,加拿大移民局ircc以IAD错误应用法条为由向联邦法院递交了司法审查。
本案审核点核心之一仍是H先生是否符合resides in canada的规定。
IAD在审理中发现,尽管H先生在2013年后多次往返伊朗,但从2020年至2023年4月期间,大部分时间都是居住在加拿大。明显超过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要求。因此认定H先生满足担保人定居要求。
联邦法院认定:
1.H先生担保资格需要考虑其是否满足resides in canada的要求,居住义务考量应该从提交担保时起至签证官给出审理结果为止;
2.考量申请人是否满足居住要求,并不能简单的做数学计算来统计申请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的天数(Jabee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0 FC 703 [Jabeen] at para 15)。
3.居住问题的评估不仅仅局限于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时间,还应合理地审查其他多个因素,包含申请人与居住在国外的配偶共度时光的正当愿望。只要有助于确定担保人是否已将其生活方式“集中在加拿大”,其他因素也可以被纳入考量。
4.联邦法院认同移民局的分析和举证:IAD在评估担保申请提交时的居住情况时,仅考虑了被申请人自2020年以来的居住状况。IAD同时混淆了居住要求,采用了用于永久居民的计算方法。最后,为了评估担保人在提交担保申请时是否为加拿大居民,IAD应当考虑申请前的时间段。
5.H先生的药房业务及其主要收入来源都在伊朗。
最终移民局胜诉。司法审查最终通过,案子发回IAD重审。
后话 - 上述判例揭示了加拿大家庭团聚移民中“居住在加拿大”要求的复杂性:
担保人不仅应在提交担保申请之日起将生活重心放在加拿大并长期居住,更应在申请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努力,建立与加拿大在经济、家庭和社会方面的紧密联系,并准备好相关的充分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