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永久居民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申请指南

为避免申请人成为无国籍人士,申请人无需提前退出原来的国籍。如申请获批准,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递交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因国籍申请关系到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

不可以,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如申请人没有中国人的近亲属,须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正当理由包括申请人在澳门生活已有很长时间、自幼在澳门长大、与中国有联系、认识中国语言、喜爱中国文化等等。

柜枱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1. 申请资格

2. 申请手续

3. 所需文件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士须递交下列文件:

如申请获批准,除无国籍者外,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放 弃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否则有关决定失效。

对B)和C)项所指文件,如已存于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则可豁免递交。

身份证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