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省提名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后,必须要在提名省居住吗?

首先先说结论:不一定,看项目。

目前并无明确的法条或者Case Law限制已经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原省提名申请人,自由迁移的权利。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除极其个别特殊情况外,也没有听说过或者执行过省提名申请人拿到身份不去提名省住,身份被取消的案例发生。

但省提名申请人由于申请时出现的因为材料准备不充足导致定居意向不清晰或者证据链有冲突等问题,或在第一次入境Landing process面试时不恰当的行为导致身份被取消的案例却并不鲜见。如果移民局有理由相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居住意向,那么这可能构成Misrepresenation,从而影响该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这跟移民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假材料是一个性质。

所以对于申请人而言,关键点是在申请时和入境/身份面试时做到定居意图的一致性。

加拿大宪法确保每个加拿大公民和PR拥有自由定居的权利。

目前越来越多的省政府另辟途径来提高新移民留存率。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BC)、安大略(ON)和萨斯喀彻温(SK)等省份,通过变相的限制来管理他们的省提名项目。在给申请人发提名的条款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在获得省提名后,先申请工作签证,并提前到该省定居工作和生活。如果申请人不这样做,申请人将被被告知省提名证书可能会被撤销。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绕过后续定居意向伪证的策略,通过让申请人提前履行他们的定居意图fullfill their intention,从而实现暂时挽留人才和新入人口的目的。目前有部分省还暂时没有采用这种方式。

从各个省的角度来看,省提名项目(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 PNP)的目的,其核心在于各省希望吸引那些被认为能为当地做出贡献的未来居民。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各省及地区迫切需要新的人口注入。因此,各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劳动力市场的特定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筛选规则来吸引移民。简而言之,省提名项目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各省份针对其特定的经济和劳动力需求,有效地招募移民。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IRPA/R相关条款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要证明有意向在提名他们的省份居住。从道德和法理角度来看,通过省提名项目获得的永久居民身份时,申请人也需要表露自己提名省的定居意向,由此提名省才同意给予额外的“加分”或“提名”,申请人因此才能够满足联邦移民项目申请资格。

然而,一旦获得永久居民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申请人拿到Ecopr或者纸质Copr签署后才算),个人就受到《加拿大宪法法案》和《加拿大人权宪章》的保护,其中包括在加拿大内部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利。这意味着,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申请人一旦成为永久居民,他个人就有权选择在加拿大的任何地方居住,而不仅仅是在提名他们的省份。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签证官在评审省提名项目时需要按照IRPA/IRPR/MI及相关操作手册OP来进行评审省提名PR申请。

按照省提名项目签证官操作手册Operational Manual(以下简称OP)规定,省提名申请在递交联邦后,签证官审查时主要评估以下三点:

1.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admissibility准入加拿大标准;

按照IRPA S.33规定, admissibility评估项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Security、 criminality、Health grounds、Financial reasons等。这就是为什么申请人需要在联邦阶段提供无犯罪报告、体检报告的原因。

2.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IRPR S.87标准;

可以简单总结否能实现经济独立。

3.按照IRPR S.87(2)标准给出审批结果;

签证官可以对省提名申请人联邦PR拒签的三种情形:

从实际操作中,对于第一条无定居意向的判断,签证官如果以此为依据做出拒签处理结果的话,他/她的Administrative decision需要符合最高院case law(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Vavilov, 2019 SCC 65)的规定。也就是需要做到三要素:Transparency 、Justification、Reasonableness。难度还是很大的。除非是申请人自己作死&马虎&材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才有可能让签证官有信心以此来判定。

按照剑桥字典的字意含义,intention是指“Somthing that you want and plan to do”.翻译成中文就是”想要和计划要去做”。对于“定居意向”而言,省提名申请人需要表露自己“想要和计划去定居给他/她提名的加拿大某一个省份或地区”。

而Intention是可以随着环境改变而改变的。"Since it is based on current circumstances, desires, and information, it can change over time due to new experiences, information, or changes in one’s situation or priorities."换句话说,如果是已经获得PR的新移民,当然可以随着自身情况变化而更改自己的定居意向的权利。

Intention的更改是完全合法的。它不仅仅适用于省提名移民项目,在类似访问签/学签/工签申请中也同样适用。比如,一个初次为访问签申请的加拿大旅客,在拿到访问签入境加拿大后,如果有对留学/工作有兴趣,他/她也完全可以更改自己的初始Intention入境目的,从而实现目前大家口中的“旅转学、旅转工”申请从而转变成学签/工签持有人甚至是PR的身份(需要注意,在此语境下,这个不是IRPA/R范畴里的” Dual Intent”)。

当然,如果访问签申请人从一开始申请访问签直到入境时访问目的就已经更改,那么按照A40要求实质上就已经涉嫌Misrep虚假陈述。申请人有义务和责任需要向签证官/边境官证明申请时一致的意图。这也跟省提名移民项目申请时定居意向的逻辑一致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大部分省只需要表明Intention to reside in designated provinces/territories定居意向,某些省有特别的要求。

例如NB省(New Brunswick)要求申请人在申请PNP时需要签署commitment需要承诺定居在NB省,某些商业移民项目也有类似协议签署内容。申请人对此类项目需要积极履约。

在加拿大移民法中,对于省提名项目定居意图承诺被视为一种道德而非法律上的义务。但在加拿大普通法体系中,commitement义务通常被严肃对待。虽然普通法并不直接管理移民法规,但它确立了关于承诺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原则。在任何法律框架下,诚信和诚实的原则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在移民申请和审理过程中尤其如此。

所以相对于可以更改的intention,commitment则需要慎重对待。各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要看清楚类型是那种。

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在申请和入境后环节的intention定居意图表露上,做到材料和证据链一致性和完善性,还是比较重要的。‼️

而从移民局的角度来说,要证明申请人违法A40规定,并没有那么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年几乎没有相关判例存在的原因之一。

首先,移民局要证明申请人“从没有/不再有意图定居在提名省,申请人一旦拿到身份,移民局再回头来的话,这个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就在移民局。移民局需要去罗列材料举证。定居意向属于A40条款范畴,移民局举证层次需要达到”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层次才行,难度还是挺高的。

其次,从举证成本上考量,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来移除一名普通人,对移民局来说也并不是什么划算的生意,而且移民局每年的财政预算是有限的。除非申请人是个极其特殊、需要急切被移除加拿大的“麻烦人物”,而且依据移民法和申请,移民局也找不到其它更经济更有胜算的理由去移除这名申请人,否则以定居意向来视为Misrep走司法程序,对移民局来说并不是优先选择切胜算不高的法律武器,移民局的律师团队也不会推荐这种方式。从数据统计角度来看,我们至今也未在Judicial Review案件中找到相关A40判例。

最后,不管大家同不同意,移民对于加拿大政府来说本质是一门不错的赚钱生意。以移民申请费为例,目前一家三口需要缴纳$3360加币(经济类),2025年移民配额将有50万,仅移民申请服务费就可以收取$16.8亿加币,还不包括其它费用。移民局部长Marc Miller也在公开场合说漏嘴表示,留学生是有利可图的资产(“International students are lucrative assets — Marc Miller says so”),可以看出在官员心理也真是这么认为的,换成新移民更是。

做生意是为了盈利,亏本买卖并不符合国家利益。与其花费大力气对付一名普通申请人和未来潜在重大纳税贡献者,把力气放在引入更多的优质新移民,和加大对未来PR申请审核把关,对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也更为实际。

而对于很多同学关心的会不会无法续枫叶卡的问题,更是无稽之谈。PR card renewal 的条件写的非常明白,跟省提名条款完全无关:

当然作为从业者,我们也是希望省提名申请人能去定居省居住生活,积极履行moral obligation。但是,如果家庭有另外的生活安排计划,搬走去别的省并不会传说中那么危险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