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难申请、对标EB-1C绿卡的工作签证,移民局调整收件通知政策
近期,美国移民局宣布对之前已经获批的L-1集体调职申请签发收件通知进行调整,现在一份新的I-129获批后不会再收到盖章并签字的I-129S表格,而是会收到一份单独的I-129S获批通知,受益人可以使用这份文件作为签注文件。
今天借着移民局宣布这个小变化的机会,顺便聊聊和H-1B一样也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但申请起来却难度更高的L-1签证。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其实移民局这次调整L-1获批相关通知方式对L-1的申请人、受益人并没有什么影响,L-1的申请标准、流程并没有改变。这只是移民局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工作流程方面的一个小小调整。
L-1还是一样难申请,连续多年,美国移民局对L-1的考察标准越来越严苛,美国整体的L-1签证持有数量从2007年达到顶峰后就一直下降,批准率连续多年持续下降,RFE和拒批率持续上升,L-1稳稳居于美国最难获批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榜首,且L类申请者中遭遇RFE的比例近年来一直维持在50%上下,在所有工作签证类别中,L-1的批准率一直都是最低的。
比如移民局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财年的前两个季度,移民局一共收到了6,170份L-1B申请,获批的L-1B申请有5,718份,被拒的1,286份,还有3,009份正在等待审理,过去几年L-1B的申请总数一直维持在每年1.3万份到1.5万份之间。
L-1是美国移民局向外籍商人、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发放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一般适用于跨国公司从海外公司向美国分部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L-1分为两种:
🔷 L-1A专门签发给跨国公司高层经理或行政主管;
🔷 L-1B专门签发给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技术人员。
同样是一款有使用年限的临时工作签证,L-1的申请标准要比H-1B高出很多,对雇主和申请人本身都有诸多限制:
▪️ 对申请L-1的跨国公司要求:
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并且公司必须保持正常运营。
▪️对L-1的受益人要求: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内在该公司的海外机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需要拥有相匹配的管理/决策性职能或者拥有专业技术。使用L-1的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L-1受益人必须在这一年中真实前往美国境外公司全职工作,而不能打着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旗号、或者拿着海外公司发放的薪水,实际上人留在美国本土;而且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必须承担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管理、决策职能,或应用其关键核心技术。
L-1的申请中,除了有大型跨国企业会为外籍职员申请使用之外,处理的L-1申请还有很常见的一类,是客户通过自己在美国成立公司、或收购美国公司成功申请到L-1,他们自身在申请过程中掌握了很大的主动权。
移民局会重点考察美国和境外这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为了成功证明这种合格关系,可以从两家公司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入手说明:
🔷 “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 “控制权”是指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与L-1A直接对标的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是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项下的E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
# 对标申请EB-1C绿卡
EB-1C是专门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者高级行政人员准备的移民途径,这类申请省去了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的繁杂步骤,且资格申请的I-140阶段可以申请PP加急,就极大加快了绿卡到手的节奏。
EB-1C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能。
乍看上去EB-1C是不是和L-1A的要求很相似?这种相似度意味着如果你能冲破L-1A申请的第一关,EB-1C申请的基础就非常完备了。
L-1A和EB-1C的高标准严要求对应了一部分更有事业基础的申请人,这样的申请难度对于申请人本身的资质、以及申请律师的专业水平都有非常高的要求。